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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分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

2018-12-17 11:04:34   来源:外资企业注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子公司与分公司“税务”上的区别

  (一)子公司的处理

  子公司是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二)分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分公司的增值税缴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分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领取并开具发票,抵扣进项税,独立统计销进项,计算增值税额并定期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的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可以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经审批同意后,直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但分公司销售及采购货物时,仍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一般情况下,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分别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他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总公司汇缴。同时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但是,其中的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需要按预征率预缴,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同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公司预缴的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则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分公司预缴的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公司在预缴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缴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5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分公司不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收入、成本费用统一归集到总公司进行统一计算。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分级管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3、就地预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汇算清缴: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财政调库: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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