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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法律要点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新规

2018-03-01 09:10:23   来源:外资企业注册   

2.股东向公司外部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的正常活动,也是企业募集资金、产权重组、资源配置的重要形式。然而,股权转让又容易引发争议与纠纷。

  

  一、《公司法》第71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要点:1.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2.股东向公司外部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30天的告知期,期满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需购买股权;不购买视同意转让。3.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股东两人以上购买,协商或按出资比例确定。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可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4.章程另有规定,按章程办。

  二、《公司法》第75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要点:股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本条前半句侧重人身性,无约定继承人当然继承股权;后半句侧重财产性,有约定,按章程办。

  三、《公司法》第73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权转让程序:1.出让人和受让人订立出资转让合同;2.当事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3.告知公司并进行公司内部变更登记;4.工商变更登记。

  四、《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未出资股权转让的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要点:1.受让方知道股东未实际出资的,受让方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2.股东隐瞒未出资事实,受让方可请求撤销或变更转让合同,但不能以此对抗公司责权人,可在向责权人承担责任后向未出资股东追偿。3.本条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五、《公司法》解释(四)股权转让相关新规定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点:除章程或约定外,自然人股权继承权先于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要点:本条进一步规定了股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要点:界定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要点:通知的时间边界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要点:股权转让可对优先购买权拒绝,但对其他股东提出的损失要合理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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