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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外资公司注销流程是怎么样的?

2017-10-24 08:42:16   来源:外资企业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现在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注销。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税务注销流程中,税务机关现场检查是最复杂和最不可控的一环,律师通常会建议企业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情况下建议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确保顺利通过。每年的3-5月通常是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非常繁忙,在此期间,税务注销手续可能被延迟。


  一家外资公司需要做注销,那么这注销的流程应该怎么做?小编在下文整理了有关外资公司注销的资料供您参考!

  1、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现在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说来,主要是以下法律法规:

  (1)《公司法》;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特别提醒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废止了。

  2、外资企业注销要提供什么资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公章。

  3、外资公司注销程序是怎么样的?

  (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

  (10)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1)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2)《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4、外资公司注销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财政补贴返还。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可能因所属行业符合当地政策,或者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当然,目前已经基本上没有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未满协议或政策要求的经营期限,可能会被要求返还财政补贴。因此,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做出解散决议之前与当地政府沟通,就财政补贴是否需要返还等问题进行确认。

  (2)税务注销。税务注销通常是撤退过程中耗时最长、审查最严格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发生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税务注销流程中,税务机关现场检查是最复杂和最不可控的一环,律师通常会建议企业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情况下建议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确保顺利通过。另外,每年的3-5月通常是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非常繁忙,在此期间,税务注销手续可能被延迟。

  (3)员工妥善安置。外商投资企业撤退时,员工安置问题相对比较棘手,员工可能会向企业提出各种要求,影响清算进程。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决议解散之前,应做好相关保密工作,避免出现员工罢工等群体性事件以影响生产;在决议解散之后,企业可以首先尝试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署协议,以避免后续劳动纠纷对清算产生影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依法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4)债权债务处理。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算期间,企业应当结清债权债务,不能够开展新的经营,签订新的与经营相关的合同。对于公司在清算之前签订的合同,可以在与对方协商后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暂时无法回收的债权,为了不影响清算,可以考虑在通知债务人后转让给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后续进行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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